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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村民承包并征用了果园的土地,他们一直以为是租赁。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县政府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职责,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李高乡王公庄村位于山西省屯留县东南部,这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通常海拔946米,地下水丰富,气候适宜,土壤肥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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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王公庄村村民邓义明、高安喜等与本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果园,承包时间为1993年至1999年。 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届满后,合同到2003年每年签署一次。

2003年10月,邓龙匹、高安喜等承包的果园被山西长治市德凯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德凯企业)占有。 但是邓龙只、高安喜等村民认为,德凯企业只租他们承包的土地,不是自己承包的土地,而是已经征用,转让给了德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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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8月27日,德凯企业清真肉业深加工进行改建项目,公告屯留县国土资源局征用的6.7293公顷土地初始登记审查情况,邓龙只、高安喜等村民退出。 但是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这里,停留在这里。 我是日本人。 是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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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22222222222

只是2222220支付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晋政地字〔2006〕285号文由屯留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负责屯留县人民政府转用面积耕地的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 从2004年开始,屯留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王公庄村向邓龙匹、高安喜等单位支付租金500元,到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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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已经必须支付补偿金

一审的需要被驳回了

村民将诉讼打倒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于2005年12月14日,屯留县人民政府与王公庄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承诺每年支付王公庄村的土地补偿金,邓龙只、高安喜等人均从村领取补偿金

另外,一审法院于2006年8月征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这块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邓龙匹、高安喜等人知道土地已经被征用,被德凯企业录用,屯留县人民政府发表征集方案具有实际意义

租赁费不予补偿

征集要公告。

村民们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4日批准诉讼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屯留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事业,予以公告。 屯留县人民政府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后,实施征地事业和转让事业,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责任,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屯留县人民政府从2004年开始向上诉人邓龙只等人支付的土地租金,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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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5名上诉人邓龙等作为被征集的农村村民有权要求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集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原判征地行为完成,邓龙只等人收取土地租金被视为同意补偿、安置方案,屯留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责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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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屯留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

判决生效后,屯留县人民政府积极履行判决,征地补偿金3929310元已经全部补偿,郝龙只等15人也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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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的征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