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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在微博上发表的“强奸女招待危害性比强奸良家女小”的发言引起了社会热议,引起了谴责的呼声。 第二天下午,易延友教授通过微博比较了这篇发言,向各方道歉,删除了相关微博,其中留下的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法律上“女招待”和“良家女”之间的性自主决定权平等吗?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受害者的身份不同,对强奸罪的定罪有影响吗? 受害者的身份会影响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吗?
记者:最近,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教授在微博上发表了“强奸女招待比强奸良家的女性危害性小”的发言,因此“不同身份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成为话题,但“女招待”乃至妓女和“良家女性”

热点:被害人身份不同对强奸罪量刑有影响吗?

张玉军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性学会《性权宣言》的规定,“陪酒女”乃至妓女在法律上拥有与良家女性平等的性自主决定权。

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是指女性自己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在中国通常是人格权,通常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所有人格利益为目标的综合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利,从而实现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公民都必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只要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任何公民都是合法的 通常,人格权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因此任何公民都有通常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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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世界性学会在第十四届世界性学会议上发表的《性权宣言》的规定,性权是普遍人权,以全人类固有的自由、尊严和平等为基础,其中性权的第1款和第4款分别是性自由权和性公平权。

性自由权是性自主决定权,包括个人表现其所有性潜力的可能性。 但是,排除了生活中一切形式的性强制、性剥削和性屈辱虐待,无论什么时候,在任何情况下,这在人格权法中都表现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性公平权是指摆脱一切形式的歧视,无论生理性、社会性、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性、感情性障碍,在人格权法中都表现为人格独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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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不管女性的社会地位、思想道德、生活方式、性取向、宗教信仰等是否相同,女性都有平等性自主决定权。

受害者身份不同不会构成强奸罪

定罪有影响

记者:自易教授在微博上发表“强奸女招待危害性比强奸良家女小”的发言后,李某事件的争论焦点似乎集中在受害者是否是“女招待”上,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受害者的身份差异会影响强奸罪的定罪。

贾毅律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受害者身份的差异不影响强奸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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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被害人身份不同对强奸罪量刑有影响吗?

通奸幼女的犯罪构成是与不满14岁的幼女做爱。 有通奸幼女的意图。 在本罪中,幼女属于特定对象,是犯罪的组成部分,行为者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无论是知道女性一定是幼女,还是知道女性可能是幼女,还是对方是否是幼女,在此基础上实施通奸行为时,都具备通奸幼女的故意。

热点:被害人身份不同对强奸罪量刑有影响吗?

根据我国上述《刑法》的规定,影响强奸罪定罪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受害者的身份问题,即受害者身份的不同不影响强奸罪的定罪。

受害者身份与强奸罪的

与社会危害的大小无关

记者:根据易教授发表的发言,“女招待”和“良家女”的社会身份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的话,受害者的身份与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有多大关系?

李宁律师:仅凭受害者的身份,受害者的身份与强奸罪的社会危害之大无关。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危害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严重危害应受处罚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本质特征是“危害”。 如果某行为没有构成对社会的危害,刑法不需要将其规定为犯罪的某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轻微、危害少的不视为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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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上的表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

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大表明人类行为侵犯了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严重性,无论女性的社会地位、思想道德、生活方式如何,如果强奸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就达到刑法的定罪程度,行为者 “女招待”和“良家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性别自主决定权。 因此,如果行为人强奸“女招待”和强奸“良家女”的行为严重,行为人就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