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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从事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特殊设备检查机构,以及提供特殊设备生产、经营、检查服务的特殊设备检查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得到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才能从事检查、检查业务

(一)有适合检查、检查业务的检查、检查员;

(二)有适合检查、检查业务的检查、检查仪器和设备的
第51条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的检查、检查员必须经过审查,取得检查、检查员的资格,从事检查、检查。

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的检查、检查员变更两个以上的检查、检查机构不得工作的执行机构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工作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必须依法为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录用公司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可靠性的检查、检查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查、检查报告,对检查、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在检查、检查中发现特殊设备有重大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机构,并立即报告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对特殊设备检查、检查机构检查、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组织监督提取,但必须防止重复提取。 监督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采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提供特殊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查、检查条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对在检查、检查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特殊设备的检查、检查机构及其检查、检查员不得从事有关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监督、监督特殊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殊设备检查机构及其检查员利用检查业务故意为难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录用单位的,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录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受到投诉的部门立即进行调查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采用单位和检查、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站、百货商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凝聚场所的特殊设备实施要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必须公开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不许可的,必须书面向申请人证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对依法进行录用登记的特殊设备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文件和新闻查询系统。 对于达到废弃条件的特殊设备,必须立即督促特殊设备采用机关依法履行废弃义务。

白痴

略微略微略微略微略微。

手(等),或,等,不安全的话,就严重了;

手动

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小,很紧急的

顺便说一下,不行,不行,报告,特殊报告,特殊报告,必须通过必要的措施,迅速解决。 。 。 。 。 。 。 。 。 。 。 。 。 。 。 。

的当地上述和其他机构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所以其他

作为用手用脚特殊

特别是嘻嘻嘻嘻嘻嘻嘻嘻嘻。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采用单位和检查、检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记录每次监督检查的复印、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参加监督检查的特殊设备安全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关系责任 被检查机关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殊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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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工对履行特殊设备不得推荐或者监督、销售的职责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殊设备安全整体情况。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特殊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助系统。

特殊设备采用单位必须制定特殊设备事故应急特别方案,定期进行应急训练。

第七十条特殊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依照应急措施,组织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殊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接到事故报告,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逐步报告。 必要时,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升级事故情况。 特别是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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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故有关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延误报告事故情况、虚假报告、虚假报告、隐瞒有关证据、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接到事故报告,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特殊设备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允许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通常发生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机关必须依法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