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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生效的新民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遗憾的是,在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违背了人的意愿,法院实际起草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然非常有限。 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要发挥正能量,法律制度上的短板也要补充。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必须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确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具体范畴,司法机关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或由最高法院提出专业的司法解释,确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构和组织的范围,鼓励民间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积极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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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补充行政公益诉讼的短板。 目前,只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机关不能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产生比公司的行为严重得多的后果。 建议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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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制度。 现在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是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属于以前传达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的赔偿不足。 在年发生的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中,英国石油企业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他索赔人赔偿了78亿美元,向美国科学院、国家鱼类、野生动物基金等政府实体赔偿了32亿美元,刑事罚款13亿美元。 年中国渤海湾发生美国康菲石油企业漏油事件后,康菲石油企业只是抱歉地赔偿了区区10亿元人民币。